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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赔偿费用向责任人员追偿》的决定叫好! 2010-10-21

为《国家赔偿费用向责任人员追偿》的决定叫好!

作者:张国祥   2010-10-20

由于天天加班缘故,很长时间没有关注新闻了。今晚在浏览新闻网站时,腾讯QQ弹出一条新闻:《国家赔偿费用向责任人追偿》。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纳税人提供的工资奖金时,也应该承担其工作失误带来的损失责任,否则,草菅民意,恣意妄为的行为得不到追究,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权力和责任永远是对等的。我为这个决定叫好!

但坦率地说,我关注的并不是新闻本身,而是从中思考企业管理中的责任追究办法。我们的项目很快就要进入绩效考核阶段了。企业的绩效考核往往流于形式的多,其中最主要原因就是责任难以落实。增加工资奖金,人人乐意;扣工资罚奖金个个不高兴。企业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究竟要不要赔偿损失,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出了事故,员工只能承担有限责任,绝大部分责任都应该由企业承担;有人认为所有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都应该由员工承担。对此,我个人认为,两者都有失偏颇。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当然可以对员工免责。但对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我一直坚持按比例分摊给责任人承担。否则,企业管理的公平公正就无法体现。造成损失不追究,久而久之,负责任的员工就会越来越少。

至于到具体的企业承担比例是多少,处罚额度有多大,还得同企业成员商议,事先同大家达成共识,出了问题分摊责任就会很容易,事先不约定,出了问题看人下菜,公正公平就破坏了。

这则新闻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企业员工的主观差错或重大过失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提高员工责任心的一个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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