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工作任务单位扣发工资是否合理
【案由】 我去年11月应聘到一家私企业工作。双方在劳动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试用期内,员工的基本工资为1500元,如果未能完成本月的工作,公司有权扣减相应的工资。由于我刚进入公司,对业务不是很熟,因此连续两个月都未能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公司两个月就只给我发了2000元,对此我很不满。我想请教一下,在使用期内,公司有权这样随意扣减员工的基本工资吗?
【分析】 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协议虽是公司、张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中关于如果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单位有权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故该条款无效。因此判决公司按协议约定的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张某支付工作期间工资。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它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双方的劳动权益同样受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的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不论其是否在试用期内。因为即使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获得最低工资报酬的权利就应当得到保护。
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而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你们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中关于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扣发劳动报酬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该约定无效。
关于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是否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劳动法亦有明确规定,即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关于“未完成任务则公司有权扣发基本工资”的约定虽然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其他约定的效力,其他约定仍然有效。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即,该用人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你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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